會章


中西區聖安多尼學校家長教師會組織章程

()名稱

   本會定名為中西區聖安多尼學校家長教師會。 

()宗旨

   本會乃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之非牟利組織。以聯絡家長教師感情,交換意見,藉此使學校教育與家庭教育互相配合;並希望得到家長在人力、物力上支持,改善學校設施,協助校務發展,俾能促成子女有健康的成長和愉快的學習環境。 

()會址

   香港醫院道二號 中西區聖安多尼學校。 

()會員

   凡於該年度於本校就讀之學生家長、任教教師均為當然會員,會員於會員大會享有選舉、被選、動議及表決權,亦有參加一切由家長教師會舉辦之聚會和活動之權利,會員須履行及遵守會章,接受會議之決定,家長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會費

   每年會費由常務委員會擬定通過,並於會後繳交。 會費以每名子女為單位,一經繳交,不獲退還。 

()組織

  1. 本會設有常務委員會。 
  2. 家長常務委員共七人。分別為: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書1人、財政1人、總務1人、聯絡1人及康樂1人。教師常務委員共七人。分別為:副主席1人、秘書1人、財政1人、總務2人、聯絡1人及康樂1人。另設顧問委員2人及家長增補委員最多2人。
  3. 常務委員各職位由常務委員互選產生。學校代表由校方委任。
  4. 顧問委員由本校現任校監及校長擔當。
  5. 於會員大會參選,但未能當選為常務委員之會員,將按得票之多少排序,被邀請成為家長增補委員,於常務委員會中無表決權。 
  6. 如參選委員出現同票,會由一位顧問抽簽,以決定當選為常務委員中,票數排第七者之人選。增補委員的處理方法相同。 

()職責

  • 常務委員會執行一切會務,以下各職位均為義務性質,應盡力為本會、學校、學生而工作,並不享有任何個人特權。 
    1. 主席
      督導及處理本會一切會務,主持常務委員會及週年大會會議,定期作會務報告。
    2. 副主席
      協助主席處理會務,當主席因事不能執行任務,副主席代理其職權。
    3. 財政
      負責本會一切收支工作,並於常務委員會及週年大會提出報告。 
    4. 秘書
      負責本會一切文書工作。 
    5. 總務
      負責本會一切雜務管理工作。 
    6. 康樂
      負責本會一切聯誼康樂活動及有關學術活動事宜。 
    7. 聯絡
      負責本會一切聯絡工作。。 
    8. 顧問委員
      監察會務進展,以能符合本校教育之精神和方針。 
    9. 增補委員
      專責支援大型活動(如:旅行或聖誕聯歡會)。 
  • 休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全權負責會務。本會之一切發言由正、副主席及顧問委員代表,個別常務委員及其他委員在會外發言,則屬個人意見。 

()會議

  • 家教會會議分為三類,即週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會議,各會議之總體規範及內容如下: 
    1. 週年會員大會 
      1. 大會於每學年開始的十月底前舉行。 
      2. 大會之法定人數不少於50人,若大會出席人數不足,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議,並須於會議前七天通知會員,此次會議不論出席人數多寡,均屬有效。 
      3. 大會中由主席作出週年會務報告,由財政提出財務報告,並進行新一屆常務委員選舉。 
    2. 特別會員大會 
      1. 當有三十位或以上會員聯名提出要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秘書應於五日前通知會員出席,並列明議程。 
      2. 特別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不少於50人。若大會法定人數不足,則會議取消,並依第八章第(1) (ii)項再次召開大會。 
    3. 常務委員會會議 
      1. 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法定人數全體常務委員之三分之一。 

()附則

  1. 本會章程如有未完善之處,須由常務委員會成立修章小組修訂,新修訂項目於常務委員會通過後,再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或於週年大會中通過執行。(新修訂章程則需得會員大會出席人數超過二分一人數贊成方為有效。) 
  2. 年中如有遺缺,常務委員會有委任某委員之權利。 

 

於2021年10月30日第二十二屆家長教師會會員大會上加入(六)第6點

 

 

附件一

中西區聖安多尼學校家長校董選舉章程 

引言

  本選舉指引按照《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附件二】的規定而訂立,條例中有關 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請參閱附件二。 

. 參選家長校董資格

  1. 所有中西區聖安多尼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現有學生的家長,均有資格成為候選人。家長是指學生的父及母、監護人及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家長校董:
    (a) 他/她是本校的在職教員 (因為教員可用教員校董的身分加入校董會);或
    (b)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3.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任何人士均不可同時出任家長校董及校友校董。 

. 家長校董人數及任期

  本校法團校董會章程已訂明,一位為「家長校董」,另一位為「替代家長校董」,而任期均為兩年。 

. 提名程序

  1. 家長教師會 (以下簡稱“家教會”) 可成立一選舉委員會或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投票及點票工作。選舉委員會成員或選舉主任可由本會常務委員互選或由本校委派教師擔任,但選舉委員會成員及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的候選人。 
  2. 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向本校學生家長發出通告,宣佈選舉家長校董及提名事宜。 
  3. 家長校董的提名須於一星期內以書面向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提出。 
  4. 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每名家長最多可提名壹位候選人。 
  5.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可決定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重新進行提名程序。 

. 候選人資料

  每位獲提名的候選人須向選舉主任提供有關其個人資料的簡介,字數最多200字。選舉主任將於選舉日之前不少於7天,向所有家長另行發信,列出獲提名候選人的姓名,選舉主任可隨通知信附上候選人的簡介,包括他們在簡介內所申報的資料。家教會不會承擔刊登有關簡介涉及的任何訴訟的法律責任。 

. 投票人資格

  所有本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本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所有合資格投票的人士都享有同等的投票權。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本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在其要求下,也可給予選票。 

. 選舉程序

1. 投票日期、時間及地點: 

  1.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日期、時間及地點由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訂定,並須向本校學生家長發出通告有關選舉家長校董及提名事宜時同時宣佈。 
  2. 家長校董選舉的投票須於本校進行,而日期應與提名截止日期相距最少兩星期。 
  3. 投票經由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決定之合理時間內進行。 
  4. 若投票日當天因天氣或其他突發事故,本校校舍須全日或於部份投票時間內關閉的話,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可宣佈暫停投票,將投票日延期舉行。 

2. 投票方法: 

  1. 為確保選舉公平、投票須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即投票人不得在選票上寫上自己的姓名或任何辨識身分的符號,亦不得讓其他投票人目睹自己投票給哪一位候選人。 
  2. 惟為識別選票為正本,每張發出之選票須蓋上家長校董選舉用的特別印鑑。該印鑑須由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保持。 
  3. 投票當日,家長應先將選票放入特設的信封封好,家長可親自到本校遞交選票,或交給子女於投票日帶回本校,由班主任負責收集放入投票箱。 
  4. 選舉委員會主席或選舉主任保持所有選票。 

3. 點票程序: 

  1. 投票結束後,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須即時安排一個點票會,邀請所有家長、各候選人、及/或校長出席,見證點票工作。 
  2. 家教會主席,選舉委員會成員或選舉主任及/或校長須參與點票見證工作。 
  3. 在點票期間,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須確保所有選票均已從投票箱倒出,才開始點票。如有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i)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一人;
    (ii)     選票填寫不當;
    (iii)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或
    (iv)    選票並非正本或選票未有蓋上家長校董選舉特別印鑑。 
  4. 如只有一個家長校董空缺,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5. 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由校長以抽籤形式決定,抽中者即當選家長校董。 
  6. 選舉工作結束後,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信封內。 選舉委員會主席或選舉主任和家教會主席須分別在信封面上簽署,然後把信封密封。信封和選票應由家教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4. 公布結果: 

  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主任可透過學校致函所有學生家長及各候選人,公布選舉結果。 

5. 上訴機制: 

  1.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佈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本會執行委員會提出上訴,並列明理由。 
  2. 執行委員會須成立一上訴委員會,成員包括執行委員會代表兩名,由校方委出代表兩名,及由執行委員會邀請的家長代表一名,共五名。 
  3. 上訴委員會將審核上訴人提出的理據。如有需要,可作出調查。上訴委員會須就上訴作出最終裁決,任何人士對此最終裁決均不可提出異議。 

. 選舉後跟進事項

  家教會須向本校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本校的家長校董。其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本校的校董。 

. 填補臨時空缺

  1.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本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2.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家教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家教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時限再繼續延長。

 

 

附件二

《教育條例》
有關家長校董選舉的規定 

規定 

內容 

30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 申請人並非出任校董的適合及適當人選; 
  • 申請人的准用教員許可證以前曾被取消; 
  • 申請人未滿18歲; 
  • 申請人年滿70歲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i)    學校註冊;
    (ii)   註冊為校董或教員;或
    (iii)  僱用校內准用教員,
    或在與該等申請有關的事項中,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提供虛假的資料,或因在要項上有所遺漏而屬虛假; 
  •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 申請人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被裁定已犯可判監禁的刑事罪行;或 
  • 申請人已註冊為五間或以上的學校校董。

40AB

  • 「教員」是指受僱於學校的准用教員或檢定教員,而他是受僱在學校—
    (i)  擔任某個在小學資助則例、中學資助則例或特殊學校資助則例所規定的職員編制之內的教員職位;或
    (ii) 於一段為期不少於12個月的期間內,執行教學職責或其他直接與教學有關的職責。 

40AL

  • 設有法團校董會及一個認可的家教會的學校,須設有最少一名家長校董。 
  • 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而上、下午班分別有一個認可的家教會,則上、下午班須分別設有最少一名家長校董。 
  • 如學校只設有一名家長校董,須設有一名替代家長校董。如學校屬上下午班制,而上、下午班分別只有一名家長校董,則上、下午班須分別設有一名替代家長校董。 

 

規定 

內容 

40AO

  • 法團校董會可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的家教會,惟其章程必須列明只有下述的人士方可選出或出任該團體的幹事—
    (iii)   該校的現有學生家長;或
    (iv)   該校的現職教員註二。 
  •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選舉須由該校的認可家長教師會舉行。 
  • 認可家教會可提名有關學校的法團校董會的章程所規定數目的人士,註冊為該校的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 
  • 選舉制度須是公平而開放透明的。 
  • 候選人必須為現有學生的家長。 
  • 候選人不得是該校的教員。 
  • 在該選舉中,所有家長須擁有均等的投票權及參選權。 
  • 該選舉須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40AS

  •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以相同方式選出供提名以註冊為校董。 

40AU

  • 填補家長校董空缺人士的提名方式必須與停止擔任有關職位的校董的提名方式相同。 

40AV

  • 如家長校董不再是該校現有學生的家長,他的校董任期將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40AX

  • 如學校的認可家教會認為某家長校董不適宜繼續擔任校董,可用類似選出該校董的方式通過決議,向法團校董會提出書面要求,取消該家長校董的註冊。當接獲有關要求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要求取消該名家長校董的註冊。 

 

註二: 「教員」的定義須按照第40AB條的釋義。就特殊學校而言,「教員」的釋義在此並不包括「專責人員」。 

 

附件三

家長校董選舉中須留意的道德操守

候選人的提名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3.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4.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5.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6. 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7. 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8. 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競選活動

1. 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 的陳述。
2. 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3. 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投票 

1.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2. 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3.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4. 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5. 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6.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7. 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